
(该案例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已进行脱敏处理)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2023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2023年8月29日被逮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2日至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黎某某、何某某二人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某公司售楼部样板间,趁无人之机,盗窃该样板间内数件物品。后二被告人将上述盗窃所得的部分赃物挂在互联网售卖销赃获款 3200 元,其余物品由二被告人根据自身喜好和需求瓜分后留作自用。案发后,民警从二被告人家中查获了除已售卖外的其余上述物品。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物品共价值13176元。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何某某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承业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资深执业律师杨泊流

办案心得:“在接受指派之后,通过查阅案件材料、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做好了准备工作,庭审中积极为当事人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更是教育改造。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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