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老人参观、听讲座,虚构保健品可以治病,诈骗团伙诈骗多人钱款。海淀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三人成立公司,制作“八珍海参原浆海参饮品”“一芯一瑙”等产品,伙同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张某(已判决)、崔某(已判决)、贾某(已判决)等人,虚构上述保健品可以治病,诈骗多名老年人钱款。其中,202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诈骗多名老人共计6.5万元,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参与诈骗6000元。
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4年1月4日,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并获谅解,其他被害人已获得同案犯张某、贾某退赔。
庭审情况: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检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的辩护人均称: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已获赔;
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风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称: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应当酌予从重处罚。鉴于:
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害人损失均已得到退赔,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等四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
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贺某、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诈骗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对于老年人而言,切勿轻信不实宣传或推销。对生产、销售虚假产品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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