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先生购买了元贞公司的一对一私教课程,元贞公司安排武教练为李先生教学。李先生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2019年3月2日,在元贞公司体验一对一私教课程后,连续两天向武教练表示“头晕”、“一直在吃药”。武教练已知李先生有肾病、糖尿病,但在3月5日晚仍安排李先生进行一小时左右的“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训练。李先生在训练后突发疾病,经过连续救治,最终于3月15日死亡。李先生的家人将元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元贞公司赔偿医疗费15881.26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68079元、丧葬费5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公司辩护
元贞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分别签署的两份会员协议中,均有健康状况告知及既往疾病的披露提示,但李先生两次均未作出如实告知和信息披露,认为其死亡与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元贞公司健身教练在已被告知李先生患有糖尿病和肾病的情况下,未合理评估李先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安排了超过李先生身体极限的高强度训练,导致李先生突发疾病,最终去世,元贞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在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肾病等疾病的情况下,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未能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而冒然接受私教服务,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案情,判定元贞公司对李先生死亡的合理损失承担70%责任,李先生自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元贞公司向李先生家人赔偿:
医疗费7941元
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81227元
丧葬费28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共计:1067668元。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武教练已知晓李先生患有疾病,且训练后向其表示身体不适,但仍安排李先生进行高强度训练,导致其突发疾病去世,未尽到审慎义务。由于武教练系履行元贞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元贞公司应对李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而李先生明知自身患有疾病,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且在身体不适时仍自愿参与高强度训练,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
运动是减肥的有效途径,但仍需结合自身健康情况进行适度锻炼。
如本身患有疾病或有病史,建议向医生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咨询,评估能够承受的运动强度。
如报名参加私人教练活动,也应如实告知教练自己的身体状态,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出现不适时及时就医。
切勿因一时心急而过度训练,导致身体损伤。
对于私人教练而言,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受训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同时密切关注受训者在训练中的身体适应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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