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小礼物引发大争议:王某仙劳动争议案全解析

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

教师小礼物引发大争议:王某仙劳动争议案全解析

——幼儿园教师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

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廉洁从教、小额零食、过罚相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仙于2009年5月18日开始到被告某幼儿园上班。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许,王某仙及其他教师在某幼儿园门口晨检时,某幼儿园一名小朋友手提塑料食品袋(巧克力,价值6.16元)送给王某仙并主动与王某仙拥抱。当天,王某仙将该巧克力分享给了其他小朋友和教师。

2023年9月15日,某幼儿园作出《某幼儿园关于王某仙同志处分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王某仙作为某幼儿园管理人员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家长和幼儿的礼品,违反了教育部相关规定,导致某幼儿园在2023年度幼儿园督导评估中关键指标被否决。某幼儿园举办者陈某向王某仙表达了理事会将其调岗到分园担任园长职务或继续留在某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职务的处理意见,但遭到王某仙拒绝。故理事会开会决定:

  1. 根据《劳动合同》第8.7条对王某仙予以开除处理;

  2. 某幼儿园对王某仙在全国教师系统2023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理由为收受家长幼儿礼品。

2023年9月21日,王某仙以某幼儿园、陈某为被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提成、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王某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 确认王某仙与某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

  2. 某幼儿园向王某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3. 某幼儿园举办者陈某对前述某幼儿园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某幼儿园是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为陈某,设立了5人理事会。案发时,王某仙为某幼儿园园长。

王某仙(乙方)与某幼儿园(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害:(1)乙方行为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2)乙方行为过错、过失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上级单位处罚的……”

某幼儿园分别于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2017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王某仙参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3)渝0107民初29151号民事判决:

  1. 王某仙与某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

  2. 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仙工资差额5626元、招生提成5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500元;

  3. 驳回王某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仙与某幼儿园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渝05民终55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幼儿园解除与王某仙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幼儿园向王某仙出具的处分公告载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王某仙存在收受学生礼品行为,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经过某幼儿园理事会讨论决定。因此,判断某幼儿园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判:

  1. 王某仙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

  2. 王某仙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是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某幼儿园的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王某仙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明确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本案中,王某仙作为某幼儿园园长,虽有管理职责,但小朋友送巧克力仅是在幼儿园门口这一公共场所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尊敬,属于简单的情感交流,并无利益交换的主观意愿,不能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也无法认定王某仙系利用其职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其次,某幼儿园并未举证证明王某仙给该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案涉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重大损害”的情形包括:幼儿园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上级单位处罚等。诉讼中,某幼儿园未就相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最后,某幼儿园解除与王某仙的案涉劳动合同存在程序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某幼儿园虽尚未成立工会,但解除案涉劳动合同仍应采取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其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开除王某仙并解除案涉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裁判要旨

广大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属于“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行为”;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9条、第43条、第4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4条

  • 一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7民初29151号民事判决(2024年3月28日)

  •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终5515号民事判决(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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