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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