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常见的风险保障方式,但很多人对担保责任的时效问题并不清楚。本期文章,通过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来聊聊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2007年12月,邓某生向黑龙江省林口某银行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8日,由白某柱等人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邓某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口某银行曾于2011年、2017年登报催收,2018年邓某生妻子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2019年邓某生承认贷款事实但表示无力偿还。随后银行起诉,要求邓某生和白某柱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邓某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白某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1.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林口某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过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虽后续的催收行为超过了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邓某生及其妻子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等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所以邓某生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承业提醒: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的确认行为也可能使债务重新具有强制执行力。
2. 关于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白某柱享有独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林口某银行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向白某柱主张担保权利,且债务人邓某生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产生效力。因此,白某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担保人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债权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对担保人的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机会。
在借贷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应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果您在借贷或担保方面有法律疑问,欢迎咨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