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财产 离婚被判少分

擅自转移财产  离婚被判少分



  福建连江县方某要与妻子陈某离婚,被发现在诉讼期间他擅自将由他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悄悄转移,法院因此在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时,对方某予以少分。 据连江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982年方某与陈某结婚,两人生有一个女儿。1993年方某到日本打工,直至1999年才回国,此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2000年4月,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92.3677万元人民币,以方某的姓名存入银行。但在诉讼期间,方某擅自将由他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悄悄转移。 方某起诉后,陈某也同意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第47条关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连江县法院于10月9日准予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分割91.2804万元财产时,方某分得41.2804万元,而陈某分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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