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1968年3月6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2018年7月10日入职东莞市大朗镇一家针织公司做临时工,做了两年后,变为了正式工。2019年4月2日,在公司加班到十点,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时间是22时20分,在浴室洗澡时,由于地板太滑了,不小心摔了一跤,起不了身,后来她打电话叫弟弟过来,送她到大朗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跟骨骨折(右侧内外踝骨折并脱位)。
公司出了15000元的医疗费后,就再也不理会了,在冲凉的时候摔伤的,不能算工伤!
那么,王女士的这次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呢?就是说,可以不可以说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呢?因为一个人劳动了一天,回到宿舍洗澡,是人体的正常生理需要,洗澡是为了第二天有更加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抱着这样的希望,王女士向东莞市大朗镇人社分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在单位洗澡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其工作性质,例如职工从事打磨工作,接触粉尘等危害物质,洗澡行为属于其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必要程序,是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视为和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工作场所应包括办公区域及工时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所以单位车间的浴室也可视为合理的工作场所。
本案中,王女士是公司品检人员,下班后洗澡不属于其工作结束后的必要程序,因此不能算作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这是其一。其二,公司职工宿舍的浴室不属于合理的工作场所,所以王女士在下班后回公司职工宿舍浴室洗澡时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前后虽然还未进入工作过程,但是职工是为工作做一些必要的预备性或收尾性事情,如备料,替换衣物等。所以在此时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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