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获抚养权的一方是否有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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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盛斌与江立平婚后感情不合,导致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的孩子韦小宝由罗盛斌抚养。后罗盛斌因饮酒过度突发脑淤血,生活不能自理。江立平遂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是罗盛斌认为法院已经将抚养权判给了自己,江立平已经没有监护资格了,即使自己没有监护能力也应该由韦小宝的爷爷奶奶来监护。罗盛斌的想法对么?

      喵喵说法

      罗盛斌的想法不对。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亲权关系,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以保护管教未成年子女、促进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父母不得抛弃也不得滥用。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离婚后,未获抚养权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仍然是具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在有抚养权一方丧失监护能力时,未获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抚养权进行变更。

      本例中,罗盛斌虽有抚养权,但是不能否定江立平对韦小宝的监护资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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