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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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背景

据悉,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内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最终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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