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上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在那里
下一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丢失了怎么办
刑事辩护中心 |
侵权法律中心 |
婚姻家事中心 |
执行保全中心 | 财税法律中心 | 医事法律中心 |
诉讼服务中心 | 企业法律中心 | 承业风采风貌 |
承业新闻资讯 |
承业普法栏目 |
更多立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