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起诉离婚,有时候由于夫妻双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是夫妻双方人员存在感情基础,所以说需要进行一个撤诉,那么起诉离婚如何进行撤诉呢?我们怎么样去撤诉呢?接下来由承业律师小编为大家带来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再提出离婚的,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法院据此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第一次起诉后自动撤回起诉的,不属于这种情形,是不能作为感情确已破裂对待的。所以,第二次起诉若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以已经起诉一次了而判决准予离婚的。

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情形。

  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与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与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实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这里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第一次起诉起诉离婚撤诉的相关知识,对于起诉离婚来说,如果需要撤诉的,需要达到撤诉的条件。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承业律师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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