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二次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二、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伤害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种是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检查、翻译、评估等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委托的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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