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仓储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仓储合同涉及到货物所有人的货物安全问题,因此来说知道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就可以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承业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