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事故办案
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
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 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2)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鉴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
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
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鉴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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