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金不昧”是高尚品德,“不问自取”却能视为贼……还有以下这一情况同样让人感到可恶之极。
前一段时间,在街上闲逛的陈某突然捡到一张信用卡,正巧的是捡到的信用卡与他名下的信用卡是同款,该类信用卡有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于是起了贪婪心思的陈某,拿起信用卡到周边便利店尝试购买东西,果然,在不知道信用卡密码的情况下也能支付成功,之后他就把握“机会”戴起口罩伪装起来,在短短时间内,陈某在不同消费场所,开始多笔小额消费。
而在陈某在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时,所幸,持卡人在开卡时,开通消费短信通知,在得知有人盗刷信用卡时,陈某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警,以及向开卡行提出封卡服务。
而在银行与警方合作下,走访大量调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经审讯,陈某对自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警方提醒:大家要注意保护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信用卡等信息安全,如发现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