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但下面那个故事,希望热爱中的情侣们要注意了。
胡女士与李先生郎才女貌,是天造地和的一对。由于胡女士年龄较为年轻,即时两人同居后,李先生从未要求过胡女士外出工作,两人“分工”,男的赚钱养家,女的貌美如花。
这同居期间,胡女士因为日常消费需要,并觉得老师摊手要钱不好意思,于是在李先生默认的前提下,以李先生名义多次开通数张信用卡,在热恋期间,信用卡所产生的债务几乎全是由李先生“买单”。
之后,因为胡女士太过于“大手大脚”,两人的消费观念有了巨大分歧,于是两人恋爱关系破裂。李先生要求胡女士返还所有借贷钱款,但胡女士不愿意。经协商无果,李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院。
然后胡女士并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两人本是情侣加同居关系,使用李先生的信用卡或财产皆是正常行为,除了小部分资金是用于自身装扮上,部分资金还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的,这应该属于财产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

这可算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旁观者你又有什么看法呢?
其实近年来,“分手后讨还金钱”的案例还确实比较常见。这是由于我们现在日常消费观和消费模式,与之前有着天翻地覆的改变,加上在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甚至会有一些大额的金钱往来。
所以,在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大笔金钱往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往来、手机转账等,甚至像本案这样把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拿给对方使用,应事先商定钱款性质,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