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牟利旨为觅得暴富“捷径”?没这么好的事!

  变得有钱是很多人的第一愿望,为了实现这个愿望,大家都在努力拼搏中。但是偏偏有人不想走正道,净想着走“歪门邪道”,这不,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白白断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近日,临沭警方连续侦破2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7名利用收买他人银行公户、营业执照进行高价售卖牟利的卡贩子落入法网。

  4月20日,临沭警方在侦查一起电信诈骗案意外破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郭某、刘某等5名河北籍、辽宁籍卡贩子被抓获归案。嫌疑人供认,他们通过网络平台聊天工具发布收购银行卡消息,组织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办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全部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其倒卖的银行公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
  
  办案民警介绍,卡贩子购卡的目的是掩盖真实身份,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洗钱、偷税漏税等转移违法资金的不法勾当。
  
  民警提醒:信用卡是给人们带来便利的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它在方便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位持卡人在平时的用卡当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切忌将银行账户套餐轻易借给或卖给他人,此举不但是以身试法,还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中该罪的量刑标椎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法牟利旨为觅得暴富“捷径”?没这么好的事!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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