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的“公共性”特征和大数据场景

  客观讲,直接利用这些交易数据而对个体进行“描述”与“评分”,是否属于征信意义上对个体信用能力的判断,似乎尚不能贸然或直接定性。
  近年来,以大数据为基础而对个体进行信用评价即为一个应用场景。客观讲,直接利用这些交易数据而对个体进行“描述”与“评分”,是否属于征信意义上对个体信用能力的判断,似乎尚不能贸然或直接定性。

  征信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具有特定内涵以及制度构成,大数据评价只有符合征信的要素与特征,才可被称之为征信,否则不能直接将其定义为“大数据征信”,目前有关概念的使用与解读,可能是对征信制度的误认,无法展现征信之原貌。
  因此,新场景、新事物与新运用,并不必然产生新概念、新理论与新制度,一切需留待理论与实践检验。

征信体系的“公共性”特征和大数据场景

  如何获得信用信息

  征信主要内容即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价,而评价的客体则是有关债务人信用的相关数据。因此,授信人或征信机构如何获得数据是前提。
  实践中,个人为获得授信,则必须授权相应授信主体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而采集与获得信用信息是基于个人之授权,即存在信用交易与“授权”是授信主体或征信主体获得信息的基础与前提。

  如何进行评价

  如何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则主要是如何评价个人的潜在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一般主要围绕信用信息这一载体与表现形式。


  个人负债活动及其信息记录主要存在于三个领域,分别为:第一,个人与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融资形成的负债及偿债记录等等,约占个人总负债的85%;第二,个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各种消费者形成的负债及偿债记录,约占个人总负债10%;第三,公权力机关所掌握的个人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负债记录,约占个人总负债5%。


  征信制度秉承一个基本理念,即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权衡其偿债意愿头等重要,偿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偿债能力。判断借款人偿债意愿的可靠依据,是其借钱还钱的历史记录,即信贷信息。换言之,信用评价考察的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个体信用评价也是围绕这两个关键的衡量标准与尺度。
  中国征信制度与征信体系亦存在三重“门槛”:一是采集与运用数据,必须与征信目的相关,不存在脱离授信目的的数据采集与运用;二是信用评价不仅在于被评价的个体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更在于其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三是信用评价所接入的征信系统,具有公共性特征,对个体的信用评价与认可只能由具有“公共性”或“准公共性”的机构确认。


  上述第一、第二重门槛是基于征信本身性质与特征而言,而第三重门槛则是基于中国自身发展实践而言。在中国,尽管“公共性”似乎总会引起一定信任危机,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民间似乎并不存在形成强大信用文化与信用传统的基础,因此,公共信用体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现实性。但殊值辨识的是,征信可能并不像石油、天然气、水、电等等行业是一种自然垄断行业,而是其本身具有公共性或准公共性特征,存在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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