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女子声称,自己遭遇不法分子盗用身份开办信用卡,从而被“盗刷”了22万元,她为此状告银行要求销户并赔偿。奇怪的是,一方面开户资料确实并非女子本人的,另一方面该信用卡又曾为该女子的一份保单进行扣费,究竟该信用卡悬疑的真相如何?小编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案中的三大疑点,法院认定女子对信用卡的开办知情,终审驳回女子上诉。

在谭女士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截至2017年4月23日,这张信用卡拖欠的相关款项为223052.43元。不过,谭女士声称,她在收到银行催还款通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张信用卡的存在,在收到催还款通知后,她马上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了解,银行存档的办理银行卡的相关资料均非她本人办理及签名。谭女士多次要求银行注销案涉信用卡,但银行以不法人员并未抓捕归案为由,拒绝注销案涉信用卡。为此,她于2017年7月7日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注销其名下的信用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银行方面则提出,信用卡从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有数百笔交易,交易的内容有消费、ATM存款、转账,消费地点大部分在谭女士住所周边,符合正常消费习惯;更重要的是,其中还有用于每月代扣保费的消费,该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谭女士本人。这些证据均可反映,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谭女士本人。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经尽到基本的信息审核义务。同时,根据银委提出的保险单这一“疑点”,法院指出,如案涉信用卡为他人冒用谭女士的名义申请并使用,但却以谭女士的名义进行投保,显然不符合常理。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谭女士的请求。谭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有三大“疑点”。首先,信用卡从2010年10月开办至2012年4月期间,均有正常的消费和还款,从未产生逾期还款或者盗刷的行为,符合开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一般特征;其次,谭女士在二审时陈述其身份证从未丢失过,因此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信用卡和保险的可能性非常小。
最后,涉案的信用卡不但从2010年10月起为谭女士名下的保险单扣费11次,在2011年10月28日升级为金卡更改账号后,保险的付费账号又在两个月内同步为该新账号。法院认为如果是他人冒名投保,却一年两次到保险公司书面投保的变更扣费账号,可能性较小。
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谭女士对信用卡的存在和使用是知情的,其本人或者授权他人办理卡并使用案涉信用的可能性非常高,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