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人员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行为如何定性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先谈谈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结合案例谈谈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规则: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实践中在应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其一,强调怀疑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正常人凭借理性、生活经验、常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产生的怀疑。
    这种怀疑不是毫无根据的推测或者幻想。
    其二,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内心确信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其三,排除合理怀疑并非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最后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经验法则。



    二、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规则: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是国有公司,中经信内蒙营业部系其分支机构,系国有公司。
    对其自营炒股盈利款的性质,从盈利款的来源看是中经信内蒙营业部违规自营炒股所得。
    虽然自营炒股违反了国家规定,但并不因此改变盈利款属于中经信内蒙营业部所有。
    二是从炒股所用的资金看,中经信内蒙营业部自营炒股所用的资金属于公共财产,其孳息即炒股盈利款显然属于公共财产。
    三是从最终归属看,该盈利款亦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下秘密商议,将公共财产予以私分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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