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注销注册资本要充公吗

  • 一、民办非企业注销注册资本要充公吗?

    民办非企业注销后注册资本不需要充公,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是可以取出来的。在清偿完所有(包括员工,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遵守哪些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如果需要注销民办非企业,也要先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以后的15天之内还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清算完成后,如果账本上还有注册资本金,把注册资本金取出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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