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正当防卫 未成年人 学生霸凌 防卫意图 防卫限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之后江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江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
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的颈部,把江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
江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江某具有防卫意图
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考虑未成年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江某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江某在遭遇15人包围、被勒颈摔倒并遭群殴的情况下持刀反击,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
群殴行为虽暂时停止,但对方掌掴行为表明不法侵害未结束。
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江某反击手段合理,未主动攻击;
使用折叠刀自卫情急合理,双方人数和力量悬殊较大。
法官提醒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机制,及时处理欺凌事件,监护人应加强监管,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读者,在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正当防卫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