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文化公司诉称,其经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动画片《小羊肖恩》中“小羊肖恩”(Shaun the sheep)等系列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并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起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别墅区内放置“小羊肖恩”卡通公仔进行商业宣传活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卡通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小羊形象进行表达,具有艺术价值并可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系涉案“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鉴于中国与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该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经该公司授权获得“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许可资格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的权利,原告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在其商业活动中摆放的立体模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主要特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原告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立体模型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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