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知识

货物运输合同 知识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关于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二、关于审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行政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但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订的有关赔偿金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托运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文件的,应依《合同法》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人责任

  1、未付清应由其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用的,应支付该费用并缴纳滞纳金;

  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支付保管费;

  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人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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