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以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那么离婚撤诉以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以下由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撤诉以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

  1、一般是6个月后才能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从实务的角度来说,离婚案件,如果有一方是不愿意离婚的,一审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第二次起诉或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高。但也有些案件是连续起诉四次,法院都不判决离婚的。

离婚撤诉以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

  二、哪种情况需要起诉离婚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离婚撤诉以后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般是6个月后才能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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