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黑鱼、非法捕收野生“癞蛤蟆”怎么判

  • 重庆刑事律师谈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相关法律规定。

    禁渔期间捕黑鱼高邮8人涉嫌犯罪
    当前正值高邮湖封湖禁渔期,非经许可禁止入湖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这是碰不得的红线。有人顶风作案,处罚绝不手软。
    10日晚,高邮警方在高邮湖周边开展日常巡逻时,查处三起非法电捕鱼案件,涉案8名男子的“战利品”虽然只有十几条黑鱼,其行为却已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8人均为当地人,他们的“经验”很丰富,利用黑鱼在浅水区聚集产卵时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非法使用电瓶捕捞野生黑鱼,其做法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目前,8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报道:非法捕获并收购931只野生“癞蛤蟆”男子被判拘役
    男子不仅在野外捕捉野生“癞蛤蟆”,还从其他地方收购野生“癞蛤蟆”准备转手出售,经鉴定这些涉案野生“癞蛤蟆”均为中华蟾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月14日,男子陈某因非法捕捉野生“癞蛤蟆”,并非法收购他人捕捉的野生“癞蛤蟆”,被判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9月19日夜间,陈某在乡下利用头灯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到192只野生“癞蛤蟆”,又从其他地方收购野生“癞蛤蟆”739只。
    次日,陈某驾车准备将野生“癞蛤蟆”931只出售,在南充青莲高速出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挡获。
    后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专家鉴定,涉案野生“癞蛤蟆”931只均为中华蟾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9月22日,931只中华蟾蜍已由公安机关于嘉陵江边放生。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陈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二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禁渔期捕黑鱼8人获刑 非法捕获收购野生“癞蛤蟆”被判拘役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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