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受损害减轻责任的除外情形和减轻比例重庆交通事故律师

  •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谈谈无偿搭乘受损害的情形下,减轻责任的除外情形和减轻比例是什么?
    一、减轻责任的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不减轻其赔偿责任的除外情形。
    这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的损害,违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其中,故意造成搭乘者损害,已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仅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过失,虽无损害搭乘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同样违背了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也违背了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原谅,故不减轻其民事责任。
    如:机动车使用人因吸食毒品或者酒驾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意味着对无偿搭乘者生命安全的极端轻视,当然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二、减轻责任的比例确定。
    因减轻针对的是机动车使用人一般过失,是再进一步区分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还是不再加以区分,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以不再进一步区分为当。其理由:
    一是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会很严重,如急刹车不当造成搭乘人轻微损害,这些损害在医保范围内或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均可解决并及时得到足额救济。
    我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无偿搭乘受到损害,当然适用这一条。
    依此规定,只有那些严重的损害才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故没有必要再区分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因损害必定是由机动车使用人过失所致,所以对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主要应以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为主,减轻的幅度不宜过高,以以往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以20%为宜。
    建议相关部门就此作出司法解释,以定型化统一标准为原则,以便司法裁判案件的统一。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无偿搭乘受损害 减轻责任的除外情形和减轻比例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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