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变

  • 基本案情

      张玲与蒋俊青结婚6年,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9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蒋俊青将张玲打伤,造成张玲鼻梁骨骨折,2009年5月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张铃曾一度要求蒋俊青与自己离婚,但蒋俊青多次推脱,不去离婚,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2010年1月张玲找到承业律师,委托承业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与蒋俊青的离婚诉讼。并要求叛令被告蒋俊青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8000元。

    案件小记

      承业律师接受张玲的委托代理后,找到蒋俊青,与其协商,要求蒋俊青与张玲协议离婚,但蒋俊青不同意离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承业律师携带相关起诉材料,去法院立案挺立案,提起张玲与蒋俊青的离婚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庭审中,法院将该案中涉及的导致双当事人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原因蒋俊青是否对张玲构成家庭暴力,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庭审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认识,双方就该认识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被告在法挺陈述中称:自己与张玲结婚多年,对张玲关爱有加,生活中时时处处爱护自己的妻子,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日子对妻子的爱是有增无减,从不舍得动妻子一下,更别说打骂,最近经常发生争吵,出于对家中某些事务处理上的分歧,争吵中口气略重些,但觉无伤害妻子的意思,也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无关。认识上的不同,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自己依然很爱妻子。夫妻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
      张玲否绝了蒋俊青的家庭纠纷论,张玲当庭陈述遭受蒋俊青家庭暴力的过程。自己与蒋俊青结婚6年的时间里,蒋俊青增对自己疼爱过,但是,随着自己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变,蒋俊青的脾气也变得喜怒无常,先是对自己咒骂,再是摔东西,而后开始对自己动粗。一致发展到2009年将自己的鼻梁骨打伤为骨折。对自己的摧残,蒋俊青不但无动于衷,甚至对自己嚣张的表示过施暴时的快乐,2009年11月25日晚上,自己在家中刚睡下,蒋俊青就把自己叫醒,说是有话要说。我便起身穿衣,也就是在这时,蒋俊青从床边把我揪住,并拖到地上。恶声恶气地质问我:“签订皮包订货单时怎么不与他商量,这个家的任何经济往来都要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接着不由分说,就对自己拳脚相加,致使自己两处肋骨骨折,自己不堪忍受这样的屈辱,更不愿再与蒋俊青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与蒋俊青离婚。
      在举证、质证阶段我方出示了蒋俊青对张玲实施家庭暴力时的相关证据。法院经过庭审判断蒋俊青对张玲实施家庭暴力成立,蒋俊青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

      张玲与蒋俊青的婚姻生活中,蒋俊青多次对张玲实施暴力,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蒋俊青存在重大过错,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给张玲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损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依法判决张玲与蒋俊青离婚,蒋俊青赔偿张玲精神损失费8000元,以上判决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点评

      每位走进婚姻生活的人,相信都对婚姻生活充满着幸福的憧憬,并努力为幸福生活而奋斗着。正如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婚姻生活同样存在令人惋惜的,原本幸福快乐的张玲与蒋俊青,因为蒋俊青能够一直保持对张玲的爱护,而不做出伤害张玲的事,张玲与蒋俊青辛苦建立的爱巢,还会是他们爱的港湾,这一对原本幸福的夫妻,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而劳燕分飞。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谄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善良朋友们,当您在婚姻生活中不行遭遇家庭暴力时,你对自己在遭遇暴力时,要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您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的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争取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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