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同居男子施暴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

  • 几千年来,中国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也揭开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面纱,重庆婚姻家事律师特结合案例,为您解析对于原同居关系的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适用吗?如何认定家暴事实?施暴者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 怎么办?
     
    案例:
    郭女士与李先生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已同居共同生活。
    2018年中,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李先生对郭女士进行了殴打,导致郭女士头皮裂伤和血肿。
    后郭女士提出与李先生分手,并搬离了共同居所。
    分手后,李先生仍通过打电话、发信息及到女方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
    郭女士不堪其扰,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民警核实,李先生殴打并骚扰郭女士属实,民警对李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郭女士仍担心李先生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故于2019年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郭女士的申请后,依法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并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对申请人郭女士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接触、骚扰申请人郭女士。
    当地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李先生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辖区派出所送达了委托执行通知书。
     
    但是,被申请人李先生无视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郭女士,威胁郭女士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
    李先生的行为已公然违反了人身保护令,当地人民法院经核实后,作出司惩决定书,决定对李先生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罚款和拘留均已执行完毕。李先生此后未再对郭女士进行骚扰。


     
    律师说法:
    一、对于原同居关系的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适用吗?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中,郭女士虽与李先生是恋人关系,但因双方已共同生活,故其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资格。

    二、如何认定家暴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对家暴事实的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险可以根据确认判断。
    案例中,通过郭女士提供的报警回执、现场照片以及医院诊断证明、手机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郭女士遭受了家庭暴力,并确认郭女士有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
    法院故及时作出了禁止殴打、恐吓令,禁止骚扰令和禁止接触令。

    三、施暴者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 怎么办?
    对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和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文重庆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同居男子施暴后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仍骚扰 被处拘留罚款 如何认定家暴事实”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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