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备注:对于五级伤残与六级伤残,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江苏省的规定较为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例: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七、1-6级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八、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九、停工留薪期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具体护理费标准在实践中各地并不统一,以浙江省为例: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十、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标准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十一、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20年为例: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统筹地区:是指地级市以上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后面涉及统筹地区,就是计算工伤待遇时需要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再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工伤(亡)发生地点所在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在岗职工工资。
     
    (3)营养费:不属于工伤待遇范围,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案件,处理不一。部分法院会根据医嘱载明情况或具体伤情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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