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房写了双方姓名 分手后赔了女友又赔房

  • 方先生谈了一个女朋友,自己和父母都很满意。处了一段时间后,方先生和女友决定结婚。眼见着年奔三十的儿子要成家了,方先生的父母自然很开心,老两口咬紧牙关拿出多年的积蓄,再加上从亲戚处借的钱出资给儿子买了套房子,给两个年轻人作新房。为了表示自己没有把未婚妻当外人,方先生在房产证上写上了自己和未婚妻的名字。
    但让方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两人在结婚的具体细节上发生争执,吵来吵去,居然无奈分手了。于是曾经的爱情不再,取而代之的是无尽的烦恼。女友拿着房产证找他讨要说法,要么给房产要么给钱。方先生郁闷得很,为了买这套房子父母欠了一屁股债务,现在还要给女友一部分,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
    对此,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的卞弘毅律师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上产权登记人为准。因此在本案中该套房屋确属双方共同共有。女方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本案中,男方如果能够证明该房产主要由其出资购买,那么在分割时该房屋的主要份额应归男方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的情侣在财务支出、经济往来很难分清,通常对购房款很难作清晰认定,法院最后一般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平分,这难免会使实际多出资一方利益受损。因此,情侣在婚前生活中如果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保留出资原始凭证,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最妥善的方法是双方事先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包括之前所购买的房屋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是解决婚前财产纠纷最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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