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打三年官司 房产分割起争议

  •   离婚时,丈夫罗某要求分割妻子刘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刘某则认为那两套房子是自己父母在婚后赠与她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有。双方为此打了3年官司。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再审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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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刘某与罗某结婚。2008年,刘某提出离婚,刘某名下的两套房产成为争夺焦点。刘某说,两套房是她父母在婚后赠与她个人的,她拿出丈夫于2008年4月写下的字据,称丈夫已明确表示,房产、有价证券等完全归刘某本人。罗某则认为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两次审理,法院终审判决刘某胜诉。

      罗某提出申诉后,此案被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新一轮诉讼过程中,罗某说,他是为挽救婚姻,在被妻子欺骗的情况下写下字据的。海淀法院认为,字据不能作为其放弃财产的证据。因其中的一套房产已被刘某以90万元的价格卖掉,因而判决剩下的一套房产归刘某,刘某向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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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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