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人再婚赠房产 离婚称承诺未生效

  •   本报讯(通讯员薛德胜) 八旬老人再婚前,立字据将名下的8间房产赠与六旬的新娘,可仅仅共同生活了3年,两人就打起了离婚官司,为了分割房产发生了争议。通州法院近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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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石老太称,她与刘老汉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举行了婚礼,刘老汉曾承诺若石老太与他结婚,就将他所有的8间房屋转让给石老太,并出具了承诺书。

      2009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可在婚后,刘老汉对她随意张口辱骂,不管她的饮食、医药费,还要求她支付共同生活费用。石老太称,她一忍再忍,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并分割8间房屋。

      被告刘老汉则辩称,他承诺给石老太的8间房屋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是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所建,所以应该是共同财产,而且该房屋是他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前妻已经去世,应当依法由子女和自己继承各自份额。当时他承诺将房屋赠与石老太是希望相互扶持到老,考虑到百年后石老太居无定所,所以石老太取得房屋的条件是在刘老汉百年之后,而现在仅结婚3年,所以承诺未生效。

      目前,通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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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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