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男方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女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昨天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审理了一宗案件,终审判决女友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妻子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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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25万元为女友买房

      阿芸的丈夫阿勇花了25万元,为女友阿珊在中山城区买了一套房子,阿芸于2002年7月2日与阿勇打起了离婚官司。

      2003年4月7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阿勇与阿芸离婚,同时确认阿勇购买房屋的2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阿勇必须支付12.5万元给妻子阿芸。

      一审宣判后,男女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9月20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这宗离婚官司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阿勇应向阿芸支付14万元,但男方并没有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阿芸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05年3月1日,阿芸收到男方给付的5.6万多元,但是,尚有6.8万多元没有给,男方便飞到国外定居去了。

      阿芸想起“前夫”阿勇曾给女友阿珊买过一套房子,于是便把阿珊告到法院,要求阿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

      状告“前夫”女友不当得利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阿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6.8万多元给阿芸,逾期清偿的,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阿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阿珊返还不当得利6.8万多元给阿芸,近日,阿芸拿到了全部执行款及逾期清偿利息共计7.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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