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二手房交易,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应该如何确定?下面,承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文章导航】
一、案例介绍
二、律师分析
正文:
【案例简介】
2010年3月15日,冯某(甲方)与郝某(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将其位于右安门玉林东里的一栋房屋出售给郝某,房产转让价款为110万元人民币,郝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冯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0年3月20日支付10万元,2010年4月20日支付70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购房款25万元,甲方同意乙方本笔款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支付,支付日以银行的放款日为准,乙方之贷款申请若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在交易当日支付。同时约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冯某交付房屋,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郝某分别按照上述日期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并由冯某出具收据并签字,后郝某未能办成25万元贷款,但郝某通知冯某,将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购房款25万元,并在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冯某要求必须将10万元打入冯某银行账户,最终双方因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8月15日,郝某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友情链接QQ16661988:贵阳承业律师事务所|万州承业律师事务所|盗窃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帮信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
版权所有 © 重庆承业律师团队 渝ICP备170021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