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诉讼时效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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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案例

      甲为A公司员工,在职一年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甲所在项目终止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甲因此通过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确认甲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要求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相关赔偿。但以上权利均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经过会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件特点: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要求相关赔偿或补偿。劳动者诉诸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在遇到用工单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当积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仲裁或请求相关部门救济的方式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以免诉讼时效经过,导致用工单位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劳动者因此无法挽回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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