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劳动法|下落不明认定工伤以宣告死亡为前提吗?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解 析】

    一、条文解析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并不是自然人真正意义上的生理死亡,而是法律上的推定。宣告死亡后与生理意义上的死亡是相同的法律效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

    这里有两个时间,一是下落不明满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由于宣告死亡产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涉及到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问题,自然也涉及到劳动法当中的诸多问题。

    二、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依据该规定,当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了,劳动关系恢复吗?

    依据上一点分析,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当劳动者又回来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恢复。

    四、劳动者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可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并未死亡,在新的地方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吗?

    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因此,劳动者在新的地方与新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各项劳动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的几个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间”?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可以是在本单位之外,但还在本地区范围内,也可以是到本地区以外甚至境外,外出工作是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作了规定,其规定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以工作原因为前提吗?

    本条包含了两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一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二是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从法条的描述上来看,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需要以工作原因为前提,而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以工作原因为前提,但仍要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与其他认定工伤的情形没有太大的差别,只是完成工作地点不一样,还要是依据工伤认定的核心因素“工作原因”进行确定。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而失去音讯,因为考虑到职工在外工作发生不可控风险的概率要比正常工作期间高很多,遇到事故下落不明,发生死亡的概率更高,应当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种工伤情形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就应当认定工伤。

    3、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以宣告死亡为前提吗?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员工可能只是失去联系,并没有实际死亡,也有可能会重新出现,但如果要等到宣告死亡后才认定工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济与补偿的立法目的。

    因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的,不以宣告死亡为前提。

    4、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后,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与宣告死亡制度正好相互衔接。

    宣告死亡前,从事故发生当月起发放3个月工资,第4个月起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宣告死亡后,职工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规定也印证了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工伤,不以宣告死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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