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峰,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明,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银龙,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娴,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原名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吕涛,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彭峰、刘志明及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娄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仪民、杨岳,被上诉人刘志明的委托代理人刘银龙、李玉娴,被上诉人彭峰的委托代理人曾导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峰诉称:其分别于2010年6月21日、9月7日和9月19日凑款4600000元汇入刘志明指定的账户。刘志明于2010年12月28日才出具借据并加盖了“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用章,之后,刘志明以资金周转困难或工程款还未结算为由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因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系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刘志明和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60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刘志明因与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投标湖南省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第35标段土建工程需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后的工程建设费用,向原告彭峰等人借款,彭峰于2010年6月21日通过李卫平账户转给刘志明170000元,通过本人账户转给刘志明800000元,2010年9月19日又分别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刘志明400000元、200000元,9月20日彭峰又通过工商银行转给刘志明3000000元,另彭峰给付被告刘志明现金30000元,以上合计4600000元。2010年10月28日,被告刘志明向原告彭峰出具了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彭峰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按月息贰分计息(项目保函用)”、“今借到彭峰人民币壹佰万元,按月息贰分计息项目建设用”的二张借据,后刘志明在借据上加盖了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的公章。上述借款利息已偿还至2010年10月28日。2010年7月2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向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湖南省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35标段工程由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中标,并要求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提交履约担保。后刘志明组织施工人员对湖南省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35标段土建工程进行施工。2010年9月20日,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以西建办(2010)57号文件发文成立“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9月26日,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又以西建办(2010)61号文件发文启用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印章。2011年6月1日,刘志明代表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路基施工人方正良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2012年2月13日,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与刘志明因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管理混乱、组织不力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和经营亏损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由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改组项目部。2012年7月29日,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刘志明就解决炎汝高速公路三十五标存在的问题达成了会议纪要。2012年5月24日,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北建设总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名称亦变更为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专注处理各类型案件 【选择承业】让您不再错失良机

    咨询电话:15310094552

    点击免费拨打

    友情链接QQ16661988:贵阳承业律师事务所|万州承业律师事务所|盗窃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帮信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

    承业- 真正解决各类型诉讼问题

    让您无后顾之忧!
    联系电话:1531009455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8:0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恒大都市广场11幢22层
    技术支持:律大人

    版权所有 © 重庆承业律师团队 渝ICP备17002137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