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应终止工伤认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后,恢复。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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