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台重庆刑事律师专业解读

  • 短短几年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如何适用,一直活跃在大众视野里,丈夫回击猥亵妻子者、少年追截逃跑猥亵者等事件,同样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扭送”的讨论。重庆刑事律师结合出台的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进行解读。
     
    最高法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
    @可耐的小進然:妇女儿童这一项加得太好了,特殊防卫保障到底
    @黛与梅片2014:希望执行起来不要那么多规定,比如打伤甚至打死入室抢劫的凶犯时,法律能保护受害者
     
    重庆刑事律师:正当防卫条款的光杆司令时代终于结束
    自1979年刑法中诞生了正当防卫制度,经过1997年刑法修订,这个制度的适用难问题已是老生常谈,关于它的条文,往往被业内人士称为“僵尸条款”、“沉睡条款”。
    刑法中的法条规定得较为笼统,短短的几句原则性规定,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何认定,往往需要靠司法机关自行掌握,而如果出现某一方家属闹事,部分基层法院面对压力,往往作出保守认定,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不再适宜,“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有望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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