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收养老保险费、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如何定性定罪重庆律师解读

  • 私收养老保险费、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如何定性定罪?委派如何理解与认定?重庆律师进行解读。
     
    一、 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规则: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的参保费属社保基金,以公共财物论,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构成贪污
     
    二、委派的理解与认定
    规则:委派的内涵及外延,可以从两个方面的特征来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形式特征,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二是实质特征,具有国有单位的直接代表性。



    实践中需要注意:
    第一,1997年刑法摒弃了过去长期沿用的身份论的观点,在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派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二,是否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具体认定,应更多地关注于实际情况的考察,而不是只看有无委派手续。
    第三,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具有直接性,通常所谓的“二次委派”不得视为委派。
    一些特殊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其高层的管理决策层(比如董事会)往往由党政主管部门委派、批准并进行统一管理,但具体的执行人员(比如经理人员)则由该管理决策层自行任命。
    此种情形,只有前者属于委派,而对后者,即“二次委派”则不能认为是委派。
     
    三、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规则: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
    某案中,钟某、卢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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