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赔偿案例,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

  • 8月12日,吕先生驾驶闽 D牌照小轿车在漳州市平和县芦溪镇连益村后垄路段与陈某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杨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车祸致陈某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住院治疗236天,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妻子刘某萍也放下工作,在医院接受了全心全意的陈某杨护理。在巨大的医疗费用压力下,刘某萍求助于车主,车主却拒绝支付医疗费。
     
    就在刘某萍孤立无援的时候,遇到了这个律师团队。
     
    鉴于陈某杨伤势严重,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考虑到其家人的经济状况,主办律师先帮助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垫付款102540元,然后引导他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和车主索赔。王女士当即委托本律师团队代其全权处理其丈夫陈某杨的车祸。
     
    案件难点:陈某杨是漳州农村户口,梳理陈某杨在城镇的生活轨迹证据不足。陈先生四肢麻痹已构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卧床,每天衣食住行都需要专人照顾,且需要长期治疗,今后还需大笔医药费用。另外,由于陈某杨卧床瘫痪,长期需要使用护床、防疮垫等辅助器具。所以,在本案中,仅就赔偿数额的计算就遇到了一些困难:
     
    一、如何帮助陈某杨争取城镇标准赔偿;
     
    二、今后终生治疗所需的医药费如何争取一次性补偿;
     
    三、争取多人护理,并争取一次性获得终身护理费用补偿;
     
    四、终身辅助器具费用,争取得到一次性全额补偿。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经过集体研究后认为,选择保险公司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将案件送到厦门地区法院审理,争取厦门标准赔偿。众所周知,厦门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福建省的赔偿标准。
     
    与此同时,服务小组律师根据陈某杨受伤前后的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详细指导陈某杨家属准备所需资料,并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提交法庭作为证据。
    争论不休的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陈某杨为农村户口,要求按农村标准进行判决。但因伤重,目前尚不能确定陈某杨未来的寿命,只同意支付2-3年的看护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对将来因继续治疗而产生的医药费,需待实际治疗后,即由陈某杨先行垫付,再凭实际发生的发票再次申报报销。
     
    经服务队努力,通过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杨的伤残、辅助器具等项目进行鉴定。法庭审理期间,服务小组律师结合前期准备的证据,向法庭详细阐述了陈某杨事故前的身体状况,以及目前生命体征的稳定性和护理、器械等费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裁定支付陈某杨终身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即支持14年)暂计到74.08岁。判由保险公司赔偿112万元,车方赔偿147036.25元,陈某杨被判赔偿12670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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