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分割法律问题重庆离婚沙坪坝律师

  • 股市里有句话说得好,装进口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你确定在牛市中赚得钱都能装进自己的口袋吗?
    离婚纠纷涉及股票分割比较复杂,这是由中国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具体要求决定的。
     
    重庆离婚律师仅从普通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抛开限售、分红、送股等问题,分析一般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股票分割问题。
    一、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
    普通投资者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从查明到分割都较为简单:
    (1)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相互绑定,容易查明银证转账信息;
    (2)股价虽不断波动,但法院会释明一个时点经并各方当事人认可,以该日收盘价为分割依据。
    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二、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
    普通投资者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应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婚后是否有投资——即主动追求股票增值行为。



    相关案例
    2006年3月,王甲与王乙于登记结婚;
    2013年3月,王甲起诉要求与王乙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王乙持有的股票。
    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乙婚前开户并购买了南海发展股票1,017股、江山股份股票2,772股、闽东电力股票16,500股,2012年3月,王乙出售部分股票,并用抛售款买入200股国电电力及300股山东矿机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南海发展、江山股份、闽东电力股票均系王乙婚前财产,该部分股票及增值部分应归王乙所有;
    王乙在与王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抛售的所得款购买国电电力、山东矿机股票,而该购买股票行为发生在婚后,理应视为原、被告共同经营股票之行为,因此国电电力、山东矿机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同时应扣除王乙出售婚前股票所得收益。
     
    律师说法:
    婚前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
    (1)如果投资者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操作:
    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该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投资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如果投资者婚后有买卖操作:
    则将视作投资者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再投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婚前婚后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分割法律问题 重庆离婚沙坪坝律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专注处理各类型案件 【选择承业】让您不再错失良机

    咨询电话:15310094552

    点击免费拨打

    友情链接QQ16661988:贵阳承业律师事务所|万州承业律师事务所|盗窃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帮信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

    承业- 真正解决各类型诉讼问题

    让您无后顾之忧!
    联系电话:1531009455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8:0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恒大都市广场11幢22层
    技术支持:律大人

    版权所有 © 重庆承业律师团队 渝ICP备17002137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