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违约责任的重要性

  • 来自江西省的彭某于2018年11月27日入职东莞一家物流公司当拖头车司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五月七日,对彭某来说,是个不太吉利的日子,因为超载被交警抓住,车辆被扣,驾驶证被扣七分,累计扣12分,不能再开车了,经济来源一下子就断了。之后他和公司协商驾驶证的事情,让公司赔偿,公司不愿意赔偿,但公司要他出面去交警处拿回驾驶证,双方陷入了协商僵局。
     
    2020年3月9日,笔者代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开庭时,公司并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说是合作关系,所以不需要做出任何赔偿!
     
    到2020年4月2日,劳动仲裁裁决彭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2267元。
     
    接到判决后,公司自然不以为然,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显然是不成立的,为了让公司更上一层楼,我们自愿要求公司支付70,000元了结案件,随后经过法官的努力,达成了一致意见。
     
    7万元是分7期支付的,从7月份起每月支付1万元,30天前支付,具体约定为:为防止签订协议后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本人要求增加违约责任:若公司不按时支付,则员工有权按仲裁裁决金额再减去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实际的违约金实际上是32267元,公司无奈,只好同意。
     
    2020年7月14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7月28日,收到了第一期1万元赔偿款。
     
    律师评析: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有一部分会出现公司拖延的现象,为了有吸取教训,在尽可能的情况,笔者都主动要求把违约责任写进调解书,这样,公司就产生了压力,就会变得非常重视起来,基本上不会发生违约的现象了。记得,在调解中,违约责任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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