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能还”与“到期不还”区别重庆律师表示担保人要这样做

  • 如今,民间借贷较为普遍,担保人应运而生。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就不需要担保人"出马"还钱了,事实真的如此吗?重庆律师结合黑龙江宁安市法院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坑"在哪里,当遇到类似事情时,担保人应如何注意规避风险。
     
    案例:
    去年年中,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到期不还由张某偿还",借款期限一个月。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现李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张某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是:
    王某向李某偿还欠款2万元;
    张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据法院办案人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欠条上约定"到期不还由张某偿还"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重庆律师: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该条规定的"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客观"不能履行,也就是说结合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借款人真实地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由保证人偿还。
    因此"到期不能还"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
    而"到期不还"不仅存在上述因"客观"不能偿还,由保证人还款的情况,还存在因"主观"不想还,也就是俗话说的"赖账"时由保证人偿还的情形。
     
    因为本案双方未约定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哪一种,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在法律上被视为约定不明确。
    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到期不还"认定为连带保证方式。


     
    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只能先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欠款的,才执行保证人财产;
    而连带保证就无执行先后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不论欠款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无形中,加大了保证人偿还欠款的责任。
     
    重庆律师表示:担保借条这样写
    "到期不能还"与"到期不还"一字之差,背后体现的是不同的保证方式、不同的执行顺序。
    因为一个"能"字,保证人可能就被迫先替欠款人承担了还款责任。
    所以在提供保证时,最好约定"到期不能偿还欠款,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当然最好的方式是直接在落款处写"一般保证人:张某"。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到期不能还”与“到期不还”区别 重庆律师表示担保人要这样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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