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房产律师:离婚诉讼案件房产分割、增值归属的法律难点及对策

  • 、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
    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
    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
    比如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
    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
    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举例:
    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
    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重庆离婚律师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
    重庆离婚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庆离婚律师:离婚诉讼案件房产分割、增值归属的法律难点及对策”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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